政治體制演變史視角下的英格蘭
2017-01-18 18:08:15
William Z. Liu | 劉仲敬<br><br>2015年3月15日深圳講座<br><br>英國史這個問題,對於英國人自己來說,19世紀、以及19世紀以前,長達數百年的研究已經足夠了。可以想象,其他國家沒有必要對它們進行補充,你進行的補充達不到別人的科普水平。但是對於東方人來說這種事情有一點比較特殊,就是,因為我們大多數人,包括普通讀者和歷史學家對西歐路徑乃至於英美傳統的理解有一個背離,不是有一個錯誤,而是有一系列源於背景理解誘發的錯誤。源於背景理解誘發的錯誤和技術性的錯誤不一樣,是不能通過實證研究來糾正的。它會對正確的史料做出錯誤的解讀,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引起涉及整個路徑選擇的危險後果。所以需要糾正的是這個背景性的問題。<br><br>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清朝末年,在嚴復那個時代,大清國的儒生首先開始接受西方思想的時候,也是有保守和革新之分的。在李鴻章時代,嚴復算是比較革新的人。他在報紙當中出現的時候曾經寫過一篇諷刺的文章,描繪當時保守的儒生是怎麼樣說英國人的。他說,這種人一聽到別人跟他說民主,就會說,民主有什麼好的,民主不過是野蠻部落的簡陋之習,他因為沒有我們大清這樣高度現代化的、高度完備的官僚體制,所以他只能夠按照野蠻部落的方式,共同議事,君民也不分,這完全就是一種野蠻的現象,有什麼好學的。嚴復他們很喜歡嘲笑這種人。後來人,當然後來嚴復這種觀點就變成了主流,我們現在如果聽到清代或者是其他什麼儒生或者是其他什麼人說出諸如此類的話,人們肯定就會覺得這是不開化的、愚昧的、需要啓蒙的觀點。但是實際上,嘲笑歸嘲笑,我們還是不得不佩服當時那些保守儒生有良好的歷史洞察力和政治洞察力。因為他們的說法實際上是對的。我們現在所謂的民主,確實就是部落簡陋之習。你說後來亨廷頓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間寫的那樣,像中國、土耳其,或者是莫臥兒帝國這樣的類似晚期羅馬帝國,高度官僚化的文明國家,就沒有現代化轉型那麼順利了。反而像是日本,這樣具有高度封建化、看上去比較原始的國家,轉型卻比較順利。他沒有具體解釋原因,但是原因其實已經擺在眼前了。為什麼是這樣?因為日本那種封建制度比起大清這種官僚制度,看上去更原始,更接近於所謂的部落簡陋之習,但是他恰好更接近於歐洲路徑。因為歐洲產生出來的所謂憲政民主,確實正如那些保守派所說的那樣,它就是部落簡陋之習的演變。不僅歐洲如此,其實古希臘也是如此。古代多利亞人的入侵和日耳曼人的入侵之前,他們原有的部落組織,實際上已經具備了現代憲法的某些基本條件。<br><br>我們可以看塔西佗或者是其他的古羅馬作家記載的日耳曼人的狀態,他們的基本生活狀態是什麼呢,部落的首領,也就是武士的領袖,他必須是善戰的將領,能夠領導部落打仗。部落還有長老,長老一般是特別英勇、聲名卓著的武士,然後再下面就是一般的持戈武士。部落的事務是由部落武士大會組成的,部落領袖和酋長、長老的選舉,也是由全體部落武士選出來的。所有能夠有戰鬥力的武士,也就是說差不多是絕大部分成年男子,恐怕除了病人和快死的人,基本上人人都是要持戈戰鬥的。都要帶著他們的武器來到會場。在舊領袖死了或者是不能戰鬥以後選舉新領袖、或者是討論部落的重大事務的時候,討論方法就是,通過他們的武器說話:如果是贊成就歡呼;如果是反對的話,就敲打他們的戈。這就是非常原始的部落大會,在入侵希臘多年以後也有類似的東西,就是我們後來民主的起源。在日耳曼蠻族征服羅馬以後,很自然的,他們原有的部落酋長、部落長老和部落武士,自動的就演化成為封建歐洲的國王、貴族和平民階級。<br><br>這裡面我們必須糾正一個誤解:現在我們一個習慣性理解,就是說,平民相當於是現在中國的所謂老百姓。不是這個樣子的。部落的國王、貴族和武士、平民並不代表是當地的全部人口。這個人口中間,排除了很多不在政治共同體之內的人。當然,包括婦女兒童是不能進入共同體內的。同時還有那些沒有戰鬥力的、通常是被征服者的當地居民。這些當地居民到底佔人口的多大比例是不可能有精確的統計的。但是我們可以合理預計,在某些地方,完全排斥在政治共同體外,沒有使用武器的能力,因此連平民階級都算不上的那種人,在某些特殊的地方,比如說像勃艮第這些地方,可能是超過人口半數的。在我們要討論的英格蘭王國,這種在政治共同體之外的,沒有資格算平民的,王國境內的居民,通常在蘭開斯特王朝以後的時期,通常佔人口的六分之一甚至更多。以前有多少是不可能有精確的統計,但我覺得不會是太少。而按照歐洲、日耳曼一系歐洲人,直到中世紀,對政治共同體的概念來說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說,中國所謂的老百姓,也就是大清朝所謂的順民,絕大部分都相當於這些完全沒有政治權利、排斥在政治共同體之外的、什麼都不算的人,他們是沒有資格算作平民的。你看義和團時期有一份史料,記述當時山東梅花拳教授的狀況,其中就有一句口號叫做:學習梅花拳,師傅教訓嚴。第一要做到順民,按時納糧完課,諸如此類的話。<br><br>順民的特點是什麼呢,他是消極被動的主體,他不參加政治活動的決策。朝廷要他給什麼,他就給什麼。照馬克思的術語來說,他只有貢賦,而沒有稅收。貢賦和稅收的區別在哪裡?稅收是各等級,比如說諸如公民大會或者是賢哲會議或者是其它什麼亂七八糟的,或者是國會之類的手段,各階級共同討論國家開支的分配問題,得出一個結論,然後大家自願執行,這才叫做稅收。像東方這種情況,它是屬於一種征服者的戰爭權力,就是說朝廷就是征服者,廣大的順民是被征服者,征服者向被征服者要什麼就得給什麼,因為他是勝利者,他要殺你都是可以的。讓你活著,只拿你的東西,那是一種戰利品,戰利品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能拿多少就拿多少。大家不要說是認為這些,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是東方政治制度落後的產物,西方先進,我們將來先進了也是這樣的。不是這個樣子的。西方也有他的降虜,就是日耳曼人入侵羅馬以後,被征服的當地居民,他們就是當地的降虜。日耳曼部落建立的國家,對這些降虜實際上也是為所欲為的。他們也是沒有政治權利的。對他們,也是只有戰利品,沒有所謂稅收。這一點很清楚。<br><br>憲法,不是對降虜而言的。降虜只是居民,不是政治共同體的一員。什麼叫憲法?就是政治共同體內部各個階級之間的分配和制衡,各個階級之間、各個等級之間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如何共同商議共同的事務。通常最主要的政治階級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國王、貴族和平民。平民,這一點要再強調一下,平民就是擁有武力,能夠自衛和參戰的普通人,不是中國所謂的老百姓。能夠參戰這件事情門檻是不低的。在英國早期,在蘭開斯特王朝以前的時候,在撒克遜時代,大概的規定是:擁有40或50海德不動產 — — 通常是指土地 — — 的居民,才夠資格稱得上是封建憲制中間的平民階級。40海德或50海德不是一個小數。你如果用中國搞土地改革時期的標準來看,那絕對是超級大戶。一般來說南方,像是蘇松地區或者說是成都平原這樣的地方,有幾十畝地,按照土地改革時期的標準,有幾十畝地大概不是地主就是富農了。但是這個標準到英格蘭王國或者是在英格蘭王國之前的撒克遜王國的標準來說,你連平民的資格都沒有,你只能是降虜和順民,為什麼呢,因為你沒有40或50海德的土地,你實際上也就在戰爭中沒有辦法配備一個普通士兵所必須的給養。<br><br>普通士兵需要的給養雖然沒有騎士那麼多,騎士需要有良馬,需要有重甲。各位看司各特的小說《艾凡赫》之類的就看得出,良馬和重甲那是非常寶貴的。騎士一旦被打敗了,他的良馬和重甲被敵人俘虜,想要贖回來,那是一件傾家蕩產的事情。通常往往需要向猶太人借高利貸才能夠付得起。所以鎧甲這種寶貴的戰略物資,往往是傳家寶,一個城堡只有繼承人這種人才能夠拿走。一般的普通的平民階級的人參加戰爭,是既沒有馬,也沒有重甲的,你只能做一個帶著弓箭之類的比較便宜東西的普通士兵。但是當普通士兵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你至少需要帶一些行李口糧之類的東西,那樣你在路上不會餓死。封建制度是沒有軍餉這類東西的。帶著這些基本的物資,還要至少要有弓箭啊,或者是,就算是沒有刀劍,至少得有羅賓漢故事裡面的那些木棒之類的東西,隨身武器,不能夠一點戰鬥能力都沒有。這些東西的成本,都是相當高的。所以你如果按照這一點,把它機械武斷套用嚴復時代大清國朝廷那個時候,就是說,在大清國的統治之下,可能百分之八九十的大清臣民,連做英格蘭王國平民的資格都沒有。他們根本就不會有錢負擔得起足以保衛自己的武器。按照英格蘭王國的標準,大清國只有超級大地主、屬於能夠自己結寨自衛的那種超級土豪,像劉銘傳那一級別的超級大地主,才勉勉強強可以算得上是平民。由一般窮人產生出來的士大夫階級都根本沒有參政議政的資格。絕大部分的東方專制國家的情況都是這個樣子的。<br><br>從這個社會情況你就可以理解,他為什麼不可能有國會。國會是怎麼樣搞起來的?我們現在來回顧撒克遜人首先征服英格蘭人以後的狀態。如前所述,羅馬留下來的不列顛居民,是比較接近於東方那種,只會納貢而沒有抵抗力的國民。晚期的羅馬皇帝變得越來越專制,越來越多的用行政官員來統治國民。把國民變成東方式的、絕對消極的、沒有抵抗力的居民,因此他們是沒有戰鬥力的。儘管他們的人口無疑比入侵者要多得多,但是入侵者破關而入的時候,這樣的居民像宋朝、明朝,或者晚清的居民一樣,除了束手待斃以外,沒有任何抵抗的方法。在南方,阿爾卑斯山以南的地方,可能原住民殘餘的還比較多。在阿爾卑斯山以北,因為本來就是地廣人稀的地方,原住民比較容易逃到,比如說,威爾士深山裡去躲藏起來。基本上經過撒克遜入侵和徵戰掃蕩以後,原住民大概是沒有剩下多少的。撒克遜王國建立起來跟南方的勃艮第王國和意大利城邦有一個不同,就是,他的人口中間,入侵蠻族大體是過半的,甚至可能像我剛才說的那樣,在比較穩定的時代,可能佔六分之五左右,按南方原住民殘留的人口,是佔優勢的。在勃艮第,可能原住民留下來的人口,比入侵蠻族還要多。但是撒克遜各王國,大體上比較完整的延續了日耳曼部落的政治組織。德國北部情況也是這個樣子的。這一系列北歐延續日耳曼傳統比較好的地方後來變成憲法的起源,大概不是偶然的,只是我們的歷史學家往往忽略了其中比較殘酷的一面。<br><br>這種情況好像就像拉美的情況一樣,凡是印第安人殘存的比較多的地方,例如像是秘魯這樣的地方,後來政治發展都不太好。沒有多少原住民,基本上是荒野的地方,例如美國、智利和阿根廷,白人勢力很重的地方,後來憲法制度的發展就比較好,比較接近於歐洲。有很多人拿這一點在19世紀末期得出一個種族主義的結論,後來在20世紀的人為了政治正確起見,盡可能的,任何沾染種族嫌疑的地方都不提,所以把這一點抹掉了。其實這件事情可以有一個非種族主義的解釋,就是社會結構的殘留問題。如果原有的、屬於專制性質國家的那種順民的社會結構殘存在一國太久,或者是影響力太強,是可以同化征服者的社會體制。就好像是蒙古征服中國以後,原有的部落體制被宋朝的政治體制同化掉了。因此你也可以說是,中國的蠻族征服和晚期的蠻族征服,沒有產生日耳曼征服產生的類似效果,部分原因恰好就是,耶律楚材這種人發揮的作用。殘存的居民還太多,尤其是儒生沒有被消滅,把儒家的政治原理和政治制度重新沿襲下來,因此歷史又重演了。部落組織沒有變成後期中華帝國的政治組織。但在歐洲,日耳曼部落組織,毫無疑問變成了封建歐洲、整個中世紀的政治結構,尤其是在英國和德國,在西北歐國家也是這樣。近代憲法就是在國王、貴族和平民的相互鬥爭中成長起來的。<br><br>在撒克遜時代,這樣的體制還不太完善。撒克遜人的貴族會議通常稱為賢哲會議,你查看當時古代文獻,就會發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他們談到人民或者什麼人民選舉的時候,實際上參加選舉的都是大地主呀、方丈這一類的人物。對於一般比較窮的人,他們根本就不提人民這個詞。這個概念,一直到伊麗莎白時代都還是這樣。當時所謂的人民,就是參加國會選舉的人民,其實就是我們後來,照馬克思主義意義上所說的有產階級。沒有產業的人,你連people,你連人民的資格都不算。英格蘭王國統計王國人口的時候,統計出來的人口不是他全部居民的人口,而是所謂英格蘭人民的人口,就是有資格選舉下議院議員的這批人的人口,其實只佔王國人口的很少一部分,就是有產階級的成年男性。撒克遜時代,普遍來說,它的平民會議制度是很不完善的,這可能部分是因為征服了羅馬帝國原有疆土以後,原有的小部落分散的太遠了,召集平民會議在技術上變得非常困難。而賢哲會議,也就是貴族的會議,因為他們參與的都是大貴族或者是大生意人的緣故,召集起來比較容易。所以撒克遜時代的政治,基本上是國王和賢哲會議共同主辦的。民眾會議沒有廢除,從法律上和原則上來講,民眾會議仍然是最後的決定者,但是實際上基本上變成了傀儡性的東西。<br><br>這一點你也可以從莎劇《哈姆雷特》裡面就能看出來。哈姆雷特劇本結束的時候有一個情節:哈姆雷特傷重要死的時候,他推薦福丁布拉斯為他的繼承人。他對周圍的人說,我給他臨終的推舉。你仔細研究一下這個「推舉」是什麼意思,就是說,丹麥王國作為一個日耳曼部落演化出來的封建王國,他的國王原則上是選舉產生的,即使大家都知道,實際上,上一任國王的太子基本上會沒有懸念的當上國王,或者是上一任的國王絕嗣的情況下,像哈姆雷特那樣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他指定的人,基本上會毫無懸念的當選。但是從形式上來講,必須,國王還是民選的。所以哈姆雷特,不能像是康熙帝或者雍正帝一樣說,我指定某某阿哥當我的繼承人,他要說,我推薦某某某人做我死後的後來人,我給他臨終的推選。他不是說他是指定的,他只是說他推選了福丁布拉斯。這樣大家都知道,在當時王國的政治慣例基本形成的情況下,他這個推選,實際上就算是定了。他說是推選福丁布拉斯,今後,十之八九,下一任國王就是福丁布拉斯了,結果肯定就是這樣的。而撒克遜王國時期的政治制度,就很像是莎劇描寫的哈姆雷特時代的歷史背景,差不多是這個樣子的。在正常情況下,前任國王死了以後,推舉自然會落到他的兒子頭上。在王朝本身絕嗣的情況下,幾個強有力的大貴族會構成有效的競爭。一般的聲望不夠大的普通的貴族也是沒什麼希望的。這種情況在懺悔者愛德華以後就不再出現了。<br><br>諾曼征服,後來被19世紀民族主義歷史學家,包括英國自身的歷史學家渲染以後,按照後世民族主義的方式來理解,把它解釋成為一種好像是異族征服,英格蘭民族主義遭受屈辱的做法。其實照當時封建制度的成例,這只是一場普通的政治糾紛。因為沒有什麼英格蘭民族。普通民眾,哪怕是普通貴族也是沒有什麼民族特性的。封建制度是什麼呢,就是征服以後,各部落自然會演化成為一種私人契約關係。國王會保護你貴族,把封地給貴族,然後貴族自然效忠於你。然後貴族再把他的封地封給下一級附庸,而下一級附庸也照樣效忠於你。所以領主的領主就不是我的領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沒有那種羅馬式的那種公共權力的觀念。政治的正確定義就是公共權力,公共權力的正確定義就是,這些事務不屬於任何特定的人,而是屬於所有的人。這種概念對於比較原始的日耳曼征服者來說是太難以理解了。對於他們來說只有具體的事務。具體的事務就是,某一塊地方是我國王和我封給你土地的貴族的事情,這跟其他貴族都沒有關係,這跟貴族下面的附庸沒有關係,跟羅馬教皇沒有關係,這就是我們私人事務。我們私人之間有契約,我保護你,你給我盡什麼什麼義務,比如服役40天,這跟其他人有什麼關係。如果我們雙方中有一方背約的話,通常正確的解決方式是打一仗,決鬥,看看誰勝誰負。實在不想決鬥的情況下就是仲裁,仲裁就是現在所謂打官司啦~打官司,法院是什麼呢,通常是同儕審判,也就是說國王和貴族之間發生糾紛之類的,不想打的情況下,就請其他的貴族來組成一個委員會,共同的、大家身份相等的,來討論一下這件事情應該怎麼處理。處理不了的話還得是決鬥或者是戰爭。也就是說,戰爭是封建政治制度的真正起源,也是封建憲制的真正起源。封建憲制主要是圍繞著戰爭權力的分配和軍事義務的提供而來的。<br><br>我們現在提到諾曼征服,諾曼底公爵,他本人就是懺悔者愛德華的親屬,懺悔者愛德華沒有子嗣,所以他的繼承權就要在兩個最有可能的競爭對手中間展開,就是諾曼底的威廉公爵和北方的哈羅德。國王本人的政治傾向還反而是傾向於威廉的。在當時是沒有國界這個概念的。我們不要忘記,各個王國之間,整個基督教歐洲是一個整體。他們,理論上來講,教皇和皇帝是一個整體的普世觀念。而這個地方性王國只是私人性契約的安排。沒有什麼國家的東西。國家就是公共權力。後來人說封建國家,其實是自相矛盾的事情。其實當時只有封建,沒有國家。國家是在絕對主義興起之後才有的。在當時的情況下來講,兩個候選人,在國王死後進行競爭,而且照威廉的說法來說,哈羅德曾經一度承認過他的優先權,但是最後等愛德華國王死後,哈羅德又近水樓台的搶佔了王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封建成例,就是應該通過戰爭和決鬥來解決的。戰爭和決鬥產生的結果就等於是天意的裁決。誰死誰活那都是掌握在上帝手裡面的。既然威廉在戰爭中打死了哈羅德,那就說明是上帝的裁決是落在了威廉這一邊,當然就要承認威廉是英格蘭的國王了。<br><br>諾曼征服的真正後果是什麼呢,它改掉了英格蘭的上層的貴族體系,把諾曼式的封建體系引進了王國本身,從封建主義本身的角度來看,它沒有改變英格蘭王國本身的習慣法,甚至沒有改變阿爾弗雷德大王(Alfred the Great)留下來的那些丹法區(Danelaw)和撒克遜法區留下來的這種地方法體系,它改變的是上層貴族和國王之間的義務關係。在諾曼諸王的統治之下,懺悔者愛德華時期和撒克遜王國末期那種法統不穩定的情況有所收斂,正統性、君統經過坎特伯雷大主教或者是約克大主教加冕後的神聖君主、經過羅馬教皇加冕的神聖君主的觀念,極大地確立了。幾大家族爭奪王位的現象漸漸消失。可以說,諾曼征服以後,英格蘭的君統和正統就沒有中斷過,以後即使有爭奪王位的,那也是王室本身,內部各個分支之間的爭奪。所以蘭開斯特王朝和約克王朝之間的玫瑰戰爭,按照東方人的觀點來看,其實這就是王室內部的不同支系的鬥爭,其實都談不上改朝換代。如果你按照東方的觀點來看,其實,諾曼征服的英格蘭是一個萬世一系的國家。至今,直到現在的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所有的君主,都是通過正統的方式,一脈相傳繼承下來的,沒有秦始皇后來這種改朝換代、終斷法統、重新開始的情況。這對於後世的歷史學家相當重要,因為英格蘭王國,從諾曼征服以後,君統沒有發生過大的變動。以後的繼承權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都是合法的交易和正統的繼承,沒有發生過篡逆和搶奪的現象。<br><br>諾曼征服改掉了上層的封建體系,但是在這個時候,英格蘭王國還談不上是有一個完整的、統一的法律體系。這時候你如果從基層居民的角度來看,實際上英格蘭王國仍然是操不同語言、根據不同習俗和習慣辦事的各個居民的一個綜合體。東北部仍然是阿爾弗雷德大王時期抵抗的那些丹麥人的後代,他們仍然是在使用丹麥人總結出的習慣法。而西部仍然是阿爾弗雷德大王留下的韋塞克斯王國。懺悔者愛德華的法典和習慣,在地方上仍然在繼續使用。諾曼人的封建法法典是只管他們自己人的。等於是所謂的英格蘭王國,是由各種不同的私性法律體系構成的一個相互嵌套的一個雜合體。在這些體系中間,最強大和最規範的是教會法的體系。教會法吸收了古代羅馬法的許多成分,比起日耳曼的封建法來說,它成文法的味道要重得多,顯得規範得多,這在後來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因為我們可以合理地設想,假定在羅馬法和教會法沒有對英格蘭法律體系形成強烈衝擊,而教會本身又沒有對英格蘭王國的王權形成重大壓力的情況下,那麼王國是不是還有動機把他們自己原有的封建法和習慣法歸攏起來,這一點是非常可疑的。<br><br>早期的封建法,不脫日耳曼部落的遺風,它大部分都是口傳的,也就是所謂的父老口傳。法律就是習慣。一件事情如果發生糾紛了以後,大家就會自然要回憶,古代我們部族自古以來的習慣是怎樣處理的。如果發生糾紛的話自然就要去找部落裡面的老人,那些記憶力最好的老人,比如說一個60歲的老人他還記得年輕人不知道的事情,他還記得兩三代人以前,部落裡面處理這件問題的時候習慣是怎麼樣。那麼他說,我們部落的習慣是這樣的,好,問題就這麼解決了。通過口傳的成文法,由部落裡面年長的父老、記憶力比較好的父老,充當活動的資料庫和仲裁法官,社會秩序就足以維持了。但不用等到社會比較複雜的情況下,這樣做就滿足不了社會發展的需要了。最開始的時候,封建法記錄的時候,仍然是本著這種口傳的規定,從原則上來將,口傳的部落習慣法是不能改的,按日耳曼人的傳統觀點來看,部落習慣法實際上就是神意裁決,因為它自古以來的風俗習慣,跟萬有引力定律是差不多的。現代人,如果有人跟你說,我要實行改革。你說,改革很好,那改革什麼呢?他說,我要改革一下萬有引力定律,人類讓萬有引力定律束縛,上不了火星,這是極大的錯誤,為了社會進步,我要改革萬有引力定律。大家一定會哄堂大笑,覺得這傢伙是神經病,造永動機都沒有這樣荒謬的。<br><br>按照中世紀早期的觀點來看,部落的習慣法就是相當於萬有引力定律這種東西。在當時,物理定律和政治法律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大家覺得,物理定律是神定的,政治法律也是神定的,神規定了要有引力,大家都會非常開明,認為這是上帝的旨意,你不可能修改上帝的旨意,這是理所當然的。上帝也是規定了有國王有部落的,有這些傳統習慣,這都是上帝意志的體現,你不可能去修改這些習慣。這就像是修改萬有引力定律一樣,既荒謬、實現不了,同時也是褻瀆神靈的。那麼需要解決問題的時候怎麼辦呢?你只能夠發現原來就有的習慣,就是中世紀法律的格言:你只能夠發現法律,不能夠制定法律,不能夠發明法律。發現法律就是,例如國王或者國會或者其他立法者到民間去採訪,我們英格蘭王國自古以來有很多法律和習慣,為了輔助人們記憶力的不足,為了防止大家記錯了或者記不住,這樣吧,我們派一些記錄員到民間去,找到那些老人,相互討論,讓他們把口傳的部落風俗習慣寫成書面文字,寫在羊皮紙上,然後保存起來,這樣今後大家就不會因為哪一個老人死了或者記憶力不好了,古老的風俗就失傳了,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用這樣的方式,王國的法典才能夠一點點的匯集起來。當然這樣的法典都是各個地方的風俗習慣組成,它的具體來源你很難說得清楚,哪一部分是丹麥人從北歐帶來的他們的習慣,哪一部分是撒克遜人從韋塞克斯傳下來的習慣,哪一部分就說不定是布立吞人或者威爾士人留下來的習慣。這樣,經過多次這樣的記錄以後,原來的各部落的可能有些不同的習慣法,就漸漸地混溶在一起了。<br><br>最後,等到亨利二世一朝的時候,國王和教會之間的矛盾日益激烈,國王開始想到,他必須要有一個相當於是上層建築的體系,足以抵抗羅馬教會所代表的普世價值。教會的影響主要就是它的教會法是普世的,因為羅馬的意義就是普世的,羅馬帝國就是普世的帝國,相比起來,英格蘭這樣地方性的王國顯得神聖性差的很遠了。於是他只有另外去找一個可以對抗普世的東西,就是王國自古以來的法律和習慣。雖然這個自古以來的法律和習慣是地方性的,但是因為它是自古都是這樣的,在遠古性和神聖性這方面還是能夠和羅馬的普世性相抗衡的。因此,普通法誕生和王室法庭的體制建設,關鍵時刻就在亨利二世時代。同時,亨利二世的時代也是議會制度初具規模的時代。這兩者也是有聯繫的,因為,就國王的這方面來說,他們的直接作用就是強化了王室的權力,使各等級的會議變得正規化,合法性有所加強。王國各地的習慣經過收集以後變得整體和規範化了,好像是,也就不像原來那樣土鱉和粗陋了。<br><br>王室法庭,經過一系列改革,比起各地方的封建法庭和領主之類的法庭有了很大的優越性。訴訟程序變得簡潔和快速了。對於當時的人來說很有利,節省了不少費用,執行也顯得比較公正。這樣一來你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因為,就像我剛才講的那樣,封建是沒有國家的,沒有公共權力的,所以一切都是私人關係,包括打官司這件事情也是這樣的。國王有他自己的法律,各個領主也有他自己的法律,教會有他自己的法律。當時的人要打官司的時候,他不是必定的,像現代人那樣,有個最高法院,所有的法院都是從屬於最高法院的,必須從屬於最高法院的最後解釋。當時的最後解釋是誰,是不明確的。我可以選擇。同樣的事情,具體由哪一些法庭來裁決也是不好說的。在普通法改革開始以前,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習慣上由領主法庭管轄的案件,但是當時人對領主法庭不滿意,偏要去找教會法庭。到教會法庭,教會法庭做出的裁決可能比領主法庭做出的裁決對他更有利。而領主法庭不高興,因為這樣會損失他的收入。一個領主的重要收入就是打官司的訴訟費,當事雙方都是要給法官交一筆錢,這筆錢就是領主的重要收入。在古代封建制度只有私權的情況下,領主通過打官司的收入在他的財政收入中佔有一個重要的比例,而且也是威望的來源。<br><br>比如說聖路易(Louis IX)之所以是威望很高的封建君主,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家傳說,輿論普遍認為,聖路易處理法庭訴訟的時候格外的公正,不偏袒自己人,哪怕是英國人來打官司,打官司的結果是對他本人不利,他也寧願做出對他本人不利的判決,也不願意讓英國人吃虧。因為他特別公正,所以來找他打官司的人特別的多,他的名望蒸蒸日上。儘管他理論上不是封建歐洲共主,但是他實際上的影響力超過了他自己實際上的轄區。很多本來不屬於他的領主和臣民都要找他打官司,這樣他就處在政治上非常有利的地位。如果一個國王或者大領主能夠贏得相當於聖路易這樣美好的名望,他的法庭能夠贏得不是他轄區的、許多從遠道而來、慕名而來打官司的,這對他是非常有利的。不僅是很有面子的事情,而且這種事情是對他非常有利的。<br><br>我們打一個可能不太恰當地比喻,照中國儒家的傳說,周文王就有這樣的威望。他還是商紂王一個臣子的時候,他在西周就以公正和明智而著名。所以遠方的,比如說是江漢地區的兩個諸侯國爭奪土地的時候,打官司打得不得了的時候,他們不約而同的,都跑到鎬京或者說是豐鎬一帶,找周文王裁決,來到周文王這裡以後一看,周文王治下的國民如此的彬彬有禮,自己都感到慚愧,覺得,這些人有糾紛以後,都能夠通過禮讓的方式相互解決,而我們竟然這樣子不像話,都要跑來要吵要打,讓周圍人看著我們,很沒有面子,我們還是自己和解回家去吧。這個故事是經過後世儒家修飾過,當然不是歷史事實,但是其中很可能反映出一些歷史事實。因為當時周文王不是華夏的最高君主,最高君主還是商紂王,而當時的主流政治制度也是封建制度。各個領主誰都沒有最高權力。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儘管周文王實行仁政是儒家誇大來的,吹牛皮的觀念,但是在當時所謂的華夏萬國,無數的,至少在幾千個小君主中間,周文王很可能確實是通過向聖路易那樣特別善於處理訴訟,判決特別公正,至少比別的領主公正,因此在各個地位本來相似的諸侯中間贏得了特殊的名望。本來大家都是諸侯,但是就是你周文王的名譽特別好。就好像我們經常,大家都是教授,但是就是某個學校的某個名教授,名氣比大家大一點。在封建制度之下,權力高度分散的情況下,這種名望對國王有很大幫助。亨利二世當時推進法治改革,其中主要的動機就是為了贏取這幾方面的利益:對抗羅馬教皇,贏得一種比較可靠的意識形態正確性,和比較集中、可靠的財政收入,可靠的制度,以及更加美好的名望。<br><br>經過亨利二世以後,經過西蒙·德·蒙德福特(Simon de Montfort)的戰爭,大約到亨利三世一朝,英國現在的國會制度基本上就算確定了。以前撒克遜時代是只有固定的賢哲會議,民眾會議是說不准召開不召開的,即使召開也就是純屬形式上的。諾曼征服以後的初期,只有大議事會是可以確定性召開的,大議事會和撒克遜人的賢哲會議一樣,它是貴族、甚至是大貴族的會議。普通的有產階級和小的騎士都沒有什麼地位。民眾會議在亨利二世一朝就沒有召開過。亨利三世以後,直到愛德華一世的時候,英國現代的國會制度算是正式確立了,就是,包括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上議院大體上繼承了過去亨利二世時代的大議事會,它是一個貴族的會議。而下議院就是新的產物。基本上就是西蒙·德·蒙德福特掀起內戰的結果。因為雙方都需要 爭取各自治市和有產階級的支持。下議院的組成,一開始就是國王和反對國王的大貴族,爭取各個自治市政和普通有產階級的工具。召集他們來的主要用處就是,請你來就是因為,知道貴城市的錢不少,儘管在正常的情況下,我們國王,是依靠我們的領主 — 我們國王自己的私人領地的收入生活的,其他的公爵伯爵也是依靠他們自己的私人領地的收入生活的,你們自治市政也是依靠你們本市的收入生活的,我們彼此之間是井水不犯河水,誰也不干涉誰。但是現在既然打起仗來了,就需要一些原來不存在的新的收入。原有的收入已經是不足以維持開支了。同時,因為打仗這件事情不光是牽涉到我們家國王的事情,也牽涉到英格蘭境內全體居民。例如,地方的勢力如果勝利了以後,貴城市是不是要做一下選擇,或者貴郡是不是要做一下選擇,如果你們不依靠我們國王善良而明智的保護,敵軍打過來了會不會搶劫或者擄掠你們,如果你覺得我們現在的國王是比較正義的或者是比較善良和仁慈的,你是不是可以考慮捐一點錢給我們國王。<br><br>但是,這個捐錢,當時的情況只能是捐錢,而不是徵斂。第一是因為國王和領主都沒有確定的權力要向大家徵錢,這是一個新的要求。第二就是,國王就是要錢,他也會給你討價還價的自由。一般自治市政是有自己的城牆和自己的自治機構的。國王如果要錢而對方不給的話,說不定雙方就要首先打一仗,打仗是很費錢的事情,說不定費了錢以後,雙方還是不給錢,結果勞民傷財,反而是吃虧。所以比較明智的辦法就是,說服對方自願的捐獻一筆不確定的錢。最開始的下議院是由各郡的騎士和各自治市政的有產者代表組成的,他們的任務就是,像湊份子錢,說,我們城市比較有錢,算了,我這次多給你一點吧。我們城市比較窮,穩定的有產者也不多,我就要少給你一點。多給少給這件事情國王也是做不了主的。<br><br>而且,這件事情不一定能夠形成定例,要看下議院怎麼決定,它可能決定,以後,一般來說,下議院在決定捐錢的時候,會有這樣的附帶協議,就是說,本決議不能作為先例。什麼意思,就是根據日耳曼法來說,習慣是神聖、不可改的,如果自古以來的習慣就是這樣,那麼你就不能改了,以後就要這樣。但是我們可以特別做出一個決定,這一次,比如說我們城市給了國王250萬,我們要說明這次是特殊的捐款,專款專用,國王現在有什麼用途,我們認為國王做得好,我們捐250萬給國王,讓他幹這件事情,但是下不為例。國王你以後下次要錢的話我們還是要專門談判,不能說是這次給了你250萬,以後你年年都要我250萬,你兒子孫子曾孫每一次都找我要250萬,對不起,只此一次,下不為例。下次你要辦事,我們可能再給你。如果你不辦事的話,或者根據其他不正當的理由,我們仍然可以拒絕你。一般的國會決定中都是有這一條的。<br><br>開始的時候,最初的時候,下議院之所以沒有成立,我們剛才說的亨利二世的時候沒有下議院,是因為國王雖然有的時候也要向城市借錢或者是要讓他們捐錢,但是這件事情不是集體的,沒有英格蘭王國這個整體性概念。國王覺得,比如說我缺2000磅打仗,我要過來倫敦市捐的250磅或者是借500磅,然後再要過來布里斯托爾市再捐的100磅或者是50磅,再向其他幾個有錢的城市弄一點,這就夠了,我沒有必要把全部城市都招過來。我要做這件事情也是只此一例的,具體的事務,做完就完,這一次是我需要2000磅,湊一下湊一下,東南部幾個大城市已經給我捐夠了,其他城市我就懶得去找了。這談不上規範,只是臨時處置。既然是臨時處置就沒有必要召集全國代表來共同討論,既然大部分代表根本不出錢,那讓他們跑來那是沒有必要的事情。<br><br>等到亨利三世以後,等到愛德華一世以後,英國開始日益捲入大陸的政治制度,軍事費用,特別是到法國徵戰的軍事費用,急劇上升,而且戰爭漸漸變成一個常規,而不是臨時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本來是不定期的臨時性要求,漸漸習慣性的變成了有定期的、必然的。大家都有一個預期就是說,國王上台肯定要到法國去打仗的,打仗肯定是要花錢的。這種情況下,東歐地區比較有錢的人肯定會多多少少捐一點,既然是這樣的話,原先比較零散的分別談判是很費成本的。國王要2000萬,跟倫敦談判一次,再跟埃塞克斯談判一次,這樣來來回回跑很煩人,那我還不如把倫敦代表、埃塞克斯代表、約克郡代表,乾脆全國各地各市的代表都來都來~大家一次性談判了結。我本來要談判十幾次甚至是幾百次,這一下子,大家都到威斯敏斯特來開會,幾百個代表一起開,一次會議我全都解決了,這不是大家都要省時省力麼?國王也便宜了,各城市和各地也便宜了。威斯敏斯特是愛德華二世時期才修起的,以前國王召集國會還沒有固定的地點,修好以後就有固定的地點了。以後,大家都覺得,既然這樣固定的開會比較方便,大家都省事省力,最後就形成了固定的制度。以後,到愛德華一世以後,正式的國會制度就逐漸的固定下來了。以後慢慢地積累成例,從法統的角度來看,愛德華一世以後的國會,一直到現在的聯合王國的國會是一脈相傳,這這種情況下是一直沒有中斷的。<br><br>在這個情況下,就出現了所謂的,這件事情,中國的歷史學家好像沒有正確的理解,他把封建制度和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把封建制度和東方專制主義混為一談,把歐洲中世紀的政治制度和秦始皇以後中國那種官僚專制主義混為一談,造成極大的混亂。你從我剛才的說法就可以看出,東方專制主義的官僚恰好就是:他沒有什麼等級區分,皇帝之下,絕大部分居民都是相當於西方所謂降虜,沒有政治權利的、普通的順民。皇帝、朝廷可以用徵用戰利品的手段,向他們愛徵多少就徵多少,根本不存在權力分配這件事情。也就是說,東方專制主義實際上就是征服的產物,就是皇帝和朝廷對他的廣大臣民行使、而且永久性行使征服者的權力。通過他自己私人的奴僕,也就是皇帝本人任命、可以隨便撤換的官吏,來治理那批被征服的臣民。<br><br>而封建制度就恰好相反,封建制度是自由民的體系。國王、貴族和普通武士都是有政治權利的實體,他高興跟國王合作就合作,不高興跟國王合作也可以不合作的。各個階級、各個等級都有自己的權力,必須通過各等級相互談判確定國家的開支、確定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歸屬。這種制度,雖然跟現代民主制度已經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了,只有一個重大不同就是:沒有錢、也沒有武力的普通平民階級,完全沒有任何政治權利。除了這一點以外,中世紀的英格蘭王國和大多數北歐的封建王國,實際上已經具備現代立憲民主國家的主要條件。他們在近代革命以後發生的主要變化就是:擴大了政治參與範圍,最後擴大了選民團。但是這對於它原有的政治制度來說這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它本來就是有國會、有議院的,只是參與者的人數,可以說是參與者的門檻比較高而已,以後也就是逐漸的把門檻放下來而已。而東方專制主義是根本沒有門檻這件事情的。它就沒有一個可以產生立憲民主制度的一個胚胎。所以它後來即使有類似的制度,基本上沒有例外,都是通過西方殖民主義引進的。西方殖民主義引進的勢力比較大的地方,就像我們那位嘴巴很大的台北市市長柯文哲說的那樣,殖民主義搞得時間長和比較好的地方,情況就比較好。殖民主義沒有搞好的地方就很難建立西方式的立憲民主制度。道理就在這個地方。而中國恰好就是後一種情況,它是屬於:第一,自己沒有立憲民主主義的胚胎;第二,他搞殖民主義搞得很不好,基本上沒有被殖民,所以它就建立不起類似的制度。其他曾經被西方國家征服過、佔領過的、殖民過的國家,一般來說,都能夠建立起質量不太好,但是還畢竟有點樣子的立憲民主制度。而西方自身呢,可以按照我們剛才所說的那種說法,它封建的憲法制度,可以直接過渡到近代立憲民主。<br><br>封建憲制在愛德華一世到愛德華三世之間大體上奠定了根基。這時候,我們要注意,這時候英格蘭王國和歐洲大陸其他各封建王國沒有明確的區別。英國的政治體制,也許比其他的王國要更加完善一點,但是區別不太明顯。聖路易時代的法蘭西王國也是一個類似各等級分權的封建王國,日耳曼是,神聖羅馬帝國是,波蘭王國更是,這是羅馬帝國滅亡以後,整個歐洲共同的政治體制。這就是19世紀的自由主義者,包括阿克頓勳爵那些人所謂的:古老的自由,歐洲共同的古老自由。埃德蒙·伯克在法國大革命說的,歐洲各文明民族公用的古法:我們的古老自由,就是指的這種東西,這種封建性的自由,封建性的分權。不包括平民,但是確實限制了所有等級、所有強者的權力。<br><br>在此以後,從封建憲制到現在,英格蘭憲法體制經過幾次重大的轉折,逐漸的把英格蘭和歐洲大陸隔離開來,更不要說把英格蘭王國和整個歐洲和歐洲以外的世界隔離開來。第一個趨勢就是,在它的最初期,愛德華王朝開始,一直到蘭開斯特王朝,照19世紀自由主義者或憲法史家的看法,包括斯塔布斯那本著名的《英格蘭憲法史》(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的說法就是,那段時期是英國立憲君主的黃金時期。在當時,這種封建性的立憲君主制時期,起主要制衡作用的不是下議院,而是上議院。因為當時國家開支還不是很大,負責出錢的各自治市政的市民和各地的騎士,作用還不是很大。戰爭的作用還要比經濟更強大一些。而戰爭主要是貴族負責任。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對國王行使主要的約束作用。也就是說,這個時代是國王和大地主分權的時代,主要的約束、壓力來自大貴族。這種政治結構並不特殊,後來我們所謂的波蘭王國,有人也把它叫做波蘭和立陶宛共和國,其實也是這個樣子的。大貴族組成的國會能夠對國王實行有效的約束,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政治體制,跟現在的立憲君主制沒有什麼區別。國王確實是按照法律辦事的,確實不能獨斷獨行。而法律主要是國會制定出來的,在技術上應該是無懈可擊的。<br><br>這種政體過渡到薔薇戰爭,或者叫做紅白玫瑰戰爭以後,演化到約克王朝時代,這時,英國法國和歐洲大陸同時面臨著一種新的挑戰,就是封建性的自由和封建性的立憲君主制面臨著新式的強勢新君主的挑戰。這些挑戰的主要代表人物就是法國的路易十一和英國的愛德華四世。他們的特點,非常像是戰國時代中國的君主,或者是像路易十四採取的那種模式。他們的政策是:團結平民,打擊貴族。因為在過去的封建憲制和封建自由之下,限制國王濫用權力的主要力量來自於貴族和貴族組成的上議院。一方面,通過玫瑰戰爭和公益同盟戰爭這樣的封建性戰爭,國王打敗了大貴族,大大的削弱了大貴族原有的政治經濟實力,使他具備了進一步擴張權力的基礎。另一方面,經濟不斷的發展,像倫敦市,或者是里昂市這樣的城市變得比以前富裕多了。通過國際貿易和地中海貿易,整個歐洲的生活水平都在上升。這種情況下,第三等級或者說是平民、市民階級的權力慾望有所上升。他們在過去封建等級制度中間,下議院享有的那一點權力已經不能讓他滿意了。同時從他們的角度看來,對他們實行主要的壓迫和競爭的主要是大貴族。搶劫他們或者掠奪他們,或者是在政治上不支持他們的主要是貴族。他們可以跟國王結成聯盟,這是法國很常見的那種,國王和第三等級形成的聯盟,用平民階級出身的法學家做大臣,削弱封建等級制度的權力,最後實現絕對主義王權,就是路易十四那種「朕即國家」的新型國家。約克王朝特別有這方面的衝動。都鐸王朝的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是絕對主義在英國取得勝利的最高峰。<br><br>但在這個緊要關頭,英國路徑,和法國路徑、歐洲大陸的整個路徑整個拆散了。歐洲大陸的情況,特別是法國的情況是:國王和第三等級聯合起來取得勝利,第三等級將無限徵稅的權力授予了法蘭西國王,結果法蘭西國王以後就沒有必要再召集第三等級了,他已經有權力徵稅了,同時他已經建立起了一個雛形的官僚機構,就是我們後來所說的行政法院和法蘭西財政署,尤其是法蘭西財政署。法蘭西財政署是一種非封建、甚至是反封建性質的機構,因為它的成員不像是封建貴族,貴族不是皇帝或是國王能夠任命的,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周天子他能不能夠任命齊桓公或者是魯襄公這樣的諸侯,當然是不能的。齊桓公的公位是繼承他的父親的,他死後也要傳給他的兒子,周天子只能象徵性的承認一下。他不能夠像是,任命山東省省長一樣,任命齊桓公。諸侯就是諸侯,諸侯是不必聽命於國王的。這就是封建制度和行政官制度的區別。而法蘭西財政署,這是法蘭西國王在封建制度裡面打下的第一個特洛伊木馬。他第一次取得了封建制度里原先所沒有的權力。他有了自己可以撤換的官吏。我們都知道,三級會議當然不是法蘭西國王能夠策劃出來的,巴黎的最高法院也不是法蘭西國王可以策劃出來的。但是行政法院和財政署是法蘭西國王任命出來的。他們的出身往往不是貴族,而是有產階級中學習成績比較好,學問比較大的學者,有點像中國的科舉文人。你本身是沒有任何政治權利的,你就是有點學問而已,你憑這個學問給國王辦事,國王就會給你官做,他可以給你官做也可以不給你官做。所以你必須依附於國王,沒有國王,你那些學問屁也不是,你什麼也不是。你的學問也就只好賣給國王,當個官做,否則的話,你什麼也不是。這樣的一個准士大夫階級,他就是皇權的天然盟友。這樣國王依靠第三等級給予的財政支持和他新培養出來的這一批出身平民的法學家和財政家大臣,逐步的在封建貴族的體系之外,建立了屬於國王、而且僅僅屬於國王的,自己的財政機構。這個財政機構隨著以後戰爭的日益升級,不斷的擴大。開始只是徵收的稅收,只是封建體制裡面一個小小的補充,後來就變成了國家的主要收入,最後法蘭西國王在絕對徵稅權和行政官僚制度的支持之下,形成的「朕即國家」的基本格局。<br><br>英國從愛德華四世開始,走的其實也是這樣一條非常相似的道路。愛德華四世擊敗蘭開斯特王朝,他是約克王朝的人,擊敗蘭開斯特王朝,主要是因為倫敦市站在他的一邊。雙方都有大批封建貴族的支持,一度是勢均力敵的。但是,倫敦市把他的大量金錢投入到愛德華這一邊以後,北方的瑪格麗特這一方就頂不住了。最後勝利屬於約克王朝這一邊,倫敦市是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愛德華四世的政策也明顯採取了討好市民階級的政策。像他娶的王后伊麗莎白·伍德維爾(Elizabeth Woodville),就是貴族血統極其可疑,很可能是平民階級冒充的,但是她跟倫敦市民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倫敦市非常歡迎這樣出身微賤的王后、合法性很成問題的王后。而歐洲各國的君主也感到不滿,因為傳統的英格蘭國王應該取外國公主,至少要娶一個大地主的女人,居然娶了這樣的女人。所以愛德華一死,比較有野心的格洛斯特公爵,就是莎士比亞描寫的駝背的理查王,就推翻了愛德華留下的兩個幼子和王后伊麗莎白的家屬,把幾個比較重要的外戚給殺掉了。也是因為愛德華國王這種政策在當時算是離經叛道的創新,所以根基不太穩固。老牌的貴族覺得你們這些暴發的資產階級根本沒有資格跟我們平起平坐,因此,老王一死,他們就站不住腳了。然後都鐸王朝推翻了篡位的理查國王以後,進一步的採取強化王權的政策。<br><br>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英法的路線發生了重大的分歧,法蘭西國王強化王權以後就乾脆永遠不再召開三級會議了;而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採取了另外一種路線:他們採取了強化下議院來打擊貴族的政策。他認為下議院本來就是代表平民階級,而平民階級天生就跟國王是一條心,是共同反對貴族的,所以為什麼要解散下議院呢?下議院一直是最忠於國王的力量,約束國王的是上議院。亨利七世和八世採取的政策就是:不斷召開國會,他們召開的國會不但比約克王朝多,而且甚至比蘭開斯特王朝還要多。就是在他們的統治之下,國會制度才得到最後的完善,定期召開的國會制度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完善。從他們的角度來看的話,這不大像是削弱他們的權力,而是增加了平民階級的權力。他利用增加下議院的權力,凡是有事都要與下議院磋商。而下議院就是受寵若驚啊。以前的下議院就是跟屁蟲一樣的機構,國王和上議院先有問題先商討好,然後,國王平時是坐在上議院裡面跟大臣做商討的,下議院是在門外面恭恭敬敬、卑躬屈膝地等著你們商議的結果。商議出結果之後,下議院選一個代表出去,到上議院在國王和貴族的面前,聽取國王和貴族對他們的指示,然後恭恭敬敬地把聖旨傳到下議院,然後下議院討論一下,我們支持還是不支持。這樣子的決定權就很小了。一般的情況下,下議院,在國王和上議院都已經商量好了的情況下,一般都會支持。大人物都已經支持了,那麼我們這些連爵位都沒有的老百姓還敢說什麼呢。支持,支持。但是亨利八世的時代就經常是,國王先通過他的議會代理人,這個議會代理人叫做Speaker,可以叫做代議長,或者叫發言人,或者叫其他什麼譯法也可以。他跟現在通常用的國會主席Chairman是不一樣的。從他這個卑微的名字你就可以看出來,Speaker他就是一個講話的人,他本身不像Chairman那樣能組織會議的人那麼有權威。在都鐸王朝時期,他是國王安排在下議院裡面的代理人或者是主要溝通機制。重要的政治決定,往往通過這條溝通渠道,國王和下議院商量好,商量好的結果往往是國王和平民聯合起來對付這些大貴族。下議院看到國王對自己這麼重視,受寵若驚,基本上是次次,他們反對貴族的熱情比國王本人更加積極。<br><br>以至於到了後來,伊麗莎白女王都對他們感到不滿了。因為他們忠君愛國的程度,不是愛國,只說是忠君,他們忠君的程度超過了伊麗莎白本人願意容忍的程度。因為伊麗莎白她還是不徹底的人物,她和她的父親亨利八世一樣,雖然希望擴大個人的權力,但是還是不想摧毀整個封建制度,她不想要貴族階級完全去死。而下議院的議員往往走的比國王本人更遠,他們直截了當地要求國王掌握全部權力,讓教務會議去死,讓主教們去死,讓羅馬教會去死,讓大貴族去死,一切權力歸於國王本人。他們甚至要求國王在審判大貴族的時候,都不用按照大憲章的要求,召集本階級的貴族階級的陪審員審案,直接由各郡地方上的陪審團就可以把這些叛國者殺掉了。照他們的想法這應當是討好國王的手段。但是伊麗莎白女王是不認賬的,她說,大貴族即使是再為非作歹,再不忠於國王,再該死,他們的出身畢竟是貴族。我們至少應該給他一個體面的待遇,至少只能由貴族來審判貴族。照你們的說法,一個地方上的陪審團隨隨便便就可以審判叛國這樣的大案,你們也太把自己當回事了。因此她專門傳旨,把當時的下議院給罵了一頓。但是下議院還是非常崇拜她的。因為在她的統治之下,我們所謂的資產階級各個自治市政的權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br><br>所以,你就可以看出,英法兩國路徑差別關鍵在哪兒了。英法兩國實際上都走了一條:國王,和第三等級、平民階級、資產階級聯合起來,打擊貴族的道路。但是在法國,國王選擇了從平民階級中間產生出來的行政官吏、法學家、士大夫階層,通過官僚機構來打擊貴族,完全廢掉了封建制度留下來的國會制度。而在英國,特別是都鐸王朝的立憲君主,他選擇了依靠下議院完善和強化國會制度,把國會變成一種反對封建貴族和教會的統一力量的機構。它不採取行政官的方式,而採取強化下議院和國會權力的方式。在當時他們都達到了同樣的目的。亨利八世,和路易十三、路易十四都是著名的搞中央集權的君主,伊麗莎白也是搞中央集權的君主。在當時看來他們的成就很相似,但是以後的發展就不一樣了。法國從此以後不再有國會,只有行政官吏,他的稅收不斷的擴張。最後終於發生了一個臨界點:原先支持他的資產階級現在發現,他們在失去國會以後,在面對國王的行政官吏的情況下,完全沒有保護。他們原先覺得打倒了封建貴族日子就好過了,但是現在只有國王,而國王的權力已經膨脹到他們無法控制的地步,不但增加他們的負擔,他們也無法反擊。最後的話,法國就演變成一個徹頭徹尾的絕對君主國。<br><br>而英國呢,英國資產階級他們平民階級還有下議院這個勢力。下議院雖然在都鐸王朝的時候跟國王是一心一德,聯合起來打擊封建貴族的,但是,在斯圖亞特王朝的時代,國王的權力,新的斯圖亞特國王也像法蘭西國王一樣,在貴族的威脅已經不太明顯的情況下,開始進一步的向我們所謂的資產階級要權,也要求進一步擴大權力和收入的時候,資產階級還有一個自己的勢力,這就是國會。而且他們還能夠創造神話,他們說,我們的國會是自古以來就有的,英格蘭王國是自古以來就有的,我們英格蘭王國跟歐洲大陸各王國全都不一樣,我們國會的權力自古以來是神聖的。依靠國會這股勢力,他們可以進一步的,和原先的老朋友國王翻臉,甚至打敗國王。這個時候,英格蘭王國在都鐸王朝那個時代到底算不算是絕對主義君主國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毫無疑問,當時的王權,比起蘭開斯特時期的封建的立憲君主制是極大的擴張了,但是他有沒有擴張到可以像法蘭西或者是西班牙那樣,稱為絕對君主國的地步,史學界一向是有爭議的。有些人認為,即使是在英格蘭王權最強大的情況下,他也沒有完全擺脫封建遺產和封建憲制觀念。因此,說絕對君主國,或者是新君主國的時候,是不應該把它包括進去的。另一些人就覺得,即使絕對君主國這個詞不適用,但是我們總可以用一個比較中性的詞,例如新君主制,把英國也包括進去。因為即使英國國王沒有走那麼遠,但是他們加強王權的這種發展趨勢,這是明顯可見的,這個趨勢是可以看出來的,還是應該把它的特殊性體現出來。
若问使君才与术,何如?占得人间一味愚。
